第04:周刊·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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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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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 伤人须担责

  文明养犬是义务,安全防护莫疏忽。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拴绳遛狗致人伤残案件。

  2024年8月,80岁的李某(化名,下同)准备和老伴一同散步至小区附近的菜场买菜,但刚出居民楼就被一只突然冲出来的小狗撞倒在地。当天傍晚,李某被送到附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家属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事发时冲出来的小狗系王某饲养的宠物犬,因在遛狗时未牵绳,导致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和王某协商未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次受伤所致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在外出遛狗过程中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宠物犬撞击李某致其摔倒受伤,李某受伤的结果与王某未拴绳遛狗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未存在过激行为,事故非因其重大过失或故意所致,故李某的损失应由宠物犬的管理人即王某承担。

  经法院释明后,被告王某意识到自己不拴绳遛狗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表示愿意协商赔偿李某的损失,最终,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之一,之所以规定饲养人要对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饲养人在享受动物给自己带来欢乐的同时,亦应采取安全措施,做一名合格的“养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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