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周刊·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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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7日 星期六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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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典当关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典当业务实操中,当物未办理抵(质)押,典当关系是否成立?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当纠纷。

  2023年,原告苏州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钱某(化名,下同)、刘某、王某签订了一份《典当抵押合同》,协议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费率为月综合费率1.8%,借款期限为1个月,违约金为每日0.1%。三被告提供的当物为一套房产,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7日内配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向三被告发放当金100万元,并出具当票,但三被告取得当金后迟迟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还延长了典当期限,共计支付10万元月综合费,之后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利息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本案中,原告在未先与三被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即向其出具当票、发放当金,违背了《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至法庭辩论终结以前,仍未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典当实为借贷。该合同扰乱典当行业秩序,应认定无效。原告并未提供典当服务,无权收取综合费,但根据合同约定,三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加收违约金,又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0.1%,即年利率36%的费率过高,法院对超出标准的违约金抵扣了本金,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余元及违约金12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关系的成立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典当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应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切实占有控制当物,再发放当金,确保典当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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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关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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