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德:
2022 年 7 月 14日,沙溪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你所在单位太仓众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在车间西北角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佩戴焊接眼护镜,违反了你单位《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时需戴焊工面罩和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中 4.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零贰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苏苏太沙)应急告〔202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离开太仓回四川老家,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但你拒收,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苏苏太沙)应急告〔202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