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为扩大知名度、打开产品销路,不少企业采用“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商品,以提升业绩。但“直播带货”通常采取“前置费(坑位费)+佣金(抽成)”的收费模式,让企业销售风险增加、利润压缩,甚至出现亏损。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产品生产企业起诉提供直播服务的公司要求退还前置费的案件。
2024年8月,某生物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生物公司提供在互联网平台“直播带货”的服务,推广生物公司的一款固体饮料,合作主播为张某。传媒公司承诺于2024年12月截止日期前完成销售目标40万元,佣金为20%。生物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传媒公司前置费10万余元。
生物公司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前置费,但截至2024年11月,传媒公司仅完成销售额2000余元。后双方签订直播合作解除协议及退款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根据实际完成的销售额,按比例退还生物公司前置费10万余元。但传媒公司签订该退款协议后,未履行退款义务,且在生物公司催要退款时,传媒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生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按比例退还服务费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直播合作解除协议及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已于2024年11月书面确认被告传媒公司应退还原告生物公司服务费金额,且协议明确被告传媒公司应退还服务费的时间及违约金标准,故对原告生物公司主张被告传媒公司退还服务费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传媒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虽然能通过主播粉丝效应扩大品牌影响力,并带来可观收益,但该模式下存在的前置费(坑位费)等收费方式,会增加企业在销售领域的投入风险,特别是存在某些主播通过注册小微公司与产品企业签订直播合同,从而规避自身风险及逃避税务等情况,导致企业投入费用可能血本无归。因此,企业在选择“直播带货”时,应当谨慎考察主播带货能力及相关公司的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合同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