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乔小芹,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二十七组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上午,乔小芹在太仓市浏河镇上海高层假日物业办公室内,因退物业费问题与物业工作人员杨某某发生纠纷,后乔小芹砸坏放置于物业办公室内的花盆等物品,乔小芹于当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乔小芹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乔小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乔小芹不予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18号。联系方式:吴警官:13962409384,杨警官:13913767808。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