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春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4196905180747,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龙潭村龙潭庄二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在太仓市浏河镇中铁二十局制梁场工地,王春艳伙同李某某,趁四下无人,盗窃两块钢材模板、一根钢材顶托,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两块钢材模板、一根钢材顶托价值人民币135.01元。
以上事实有王春艳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俞某某的陈述、宴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春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王春艳处行政拘留三天。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18号。联系方式:汪警官:13915763227,杨警官:13913767808。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