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民事主体有按照自己意思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若不当行使损害了他人利益,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某建筑公司与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A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6万元及相应诉讼费用。该案审理过程中,A与妻子B协议离婚,A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了应得财产份额,将两人共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赠与B,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建筑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A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致使生效债权难以顺利实现。
2021年,某建筑公司将A、B诉至法院,请求撤销A赠与房屋的行为。承办人接手案件后,一方面依申请及时查封了案涉房产避免再次转移,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当事人加强释明协调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和解,A主动筹钱履行了债务,案件顺利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应当积极、诚实、完整地偿还到期债务,不得影响或阻碍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若债务人存在恶意减少财产或增加自身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式寻求救济。同时,债权人的胜诉权利受法律保护,生效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任何企图转移资产阻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A转移财产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某建筑公司债权的及时实现,应作否定性评价。好在经过释明协调,A积极偿还了债务,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已获得实现,较好达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