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爱兰,女,汉族,33岁,身份证号码:35030119881123146X,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下坑村墩兜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1年6月23日上午,你在太仓市娄东街道大庆锦绣新城春晖苑15幢北侧通道上,因移车问题与梁某等人发生纠纷,你以手打的方式殴打梁某,后被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梁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不予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吕警官:18360888404,蒋警官:13913762318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