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期间影响正常营运,应该如何理赔呢?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张三与李四在驾驶期间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理赔期间,张三表示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出租车,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进行营运活动,存在营运损失,要求李四理赔。
无巧不成书,李四和张三是同一家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李四通过单位同事了解到张三车辆可以正常营运,只需利用碎片时间修车,并未影响其营运活动的开展。李四认为如果张三的确存在营运损失,他应该依法赔偿;但据他了解,张三修车期间的营运收入甚至超出了其事故前平均的营运收入,不存在所谓的营运损失,因此李四拒绝理赔。
法院受理该案后,劝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综合考虑车辆维修对营运活动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和营运流水反映出的实际损失,最终李四补偿了张三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该损失的核定,需结合车辆事故前的营运收入情况、车辆营运成本及事故导致车辆维修无法营运的实际天数等因素综合认定。该损失并非定型化损失,应以个案中的实际损失为准进行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事故所受损失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