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提出了“首违可不罚”原则,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7月16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首次适用该规定,决定对两家上市公司的2起广告违法案件不予处罚。
2021年5月,太仓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述两家企业的网站发布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内容,要求依法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该局迅速展开立案调查,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深入调查发现,相关广告宣传的产品为工业产品,不针对普通消费者,也未接到当事人客户的投诉,产生实际误导的风险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违法内容进行了修改。执法部门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首违可不罚”新规定,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决定依法不予处罚。同时,为帮助企业减轻违法风险,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企业递交了信用承诺书。两家企业均表示将加强法律学习和规范管理,切实避免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在官网郑重发布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