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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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9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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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代购房 交款后房钱两空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然而,在买房的过程中,埋藏着一些“坑”,千万要留个心眼,以免房财两空。日前,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为轻信他人能够购得心仪商品房,王某擅自将购房款24万元交付钱某,现房屋未购,款项未还,日前,王某将钱某诉至了法院。

  王某与钱某因咨询装修事宜互相添加了微信,钱某经常在微信中向王某发送房源信息。2019年,王某准备购买太仓某小区商品房,并向钱某咨询,钱某称其父亲开中介,有房源,能够为王某购得位置较好的商品房,同时为取得王某信任,钱某向王某出示了其工程师、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证件。王某相信了钱某的说辞,便委托钱某为其购买该小区房屋。钱某要求王某先行交付29万元定金,后又退还了5万元定金,实收24万元。钱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据一张,并在收据中承诺按照原告的要求购买相应位置及户型的房屋。其后,王某多次在微信中催问钱某购房情况,钱某均未给予明确回复。王某觉得委托钱某购房无望,便在微信上催钱某返还24万元,钱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拒不支付。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付款凭证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委托被告为其购买房屋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未能按照承诺为原告购得房屋,双方在微信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承诺返还已经交付的24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24万元并按照LPR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本案原告委托被告为其购买房屋,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据及双方微信记录,双方之间就委托合同达成了合意。后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被告钱某应当根据其承诺返还原告王某已经支付的款项24万元,并赔偿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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