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一些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来承担全部债务,即支付案涉运费。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债权人物流或快运公司到底应该找谁支付运费?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X公司系一家快运公司。小王于2020年1月在该公司处发货,产生运费21000元。小王向X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表示将于1月24日前还清运费,但小王至今未履行。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王诉至法院。审理中,小王抗辩称原告X公司诉请的运费付款人应当为案外人小李,其委托小李运输,小李通过X公司运输,但因X公司扣押了小王的货物,小王才出具了欠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债务转移至第三人后,第三人应当履行。本案中,根据原告X公司陈述,涉案欠条体现的欠款的原债务人为案外人小李,后被告小王出具欠条确认由其履行,并明确履行的款项性质为“冲抵”小李在原告处的发货费、系统欠费、维修费,再结合被告小王也确认其在出具欠条时结欠案外人小李 21000余元运费的实际情况,被告小王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债务承担的性质,在原告亦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此外,被告小王在庭审中陈述案外人小李在其出具欠条前也确认了欠款、小王在与原告的微信中也强调小李之前确认欠款的事实,被告小王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欠条履行。
法官说法:案外人小李与X公司成立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小王自愿为案外人小李承担还款责任,向X公司出具欠条,且明确冲抵小李对X公司的债务,这一行为表明,案外人小李向X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已经转移到被告小王名下,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债务转移,经债权人X公司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基于诚信原则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人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即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则该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原来的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