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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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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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员工其他问题篇

  □市留联会会员、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凡军

  问:疫情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时限。 

  问: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申请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具体操作可根据苏州市各县(区)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问:个人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基本由社保进行报销。根据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一是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特别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和建议欢迎及时与孟律师联络,电话:0512-5399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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