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在日常工作中,劳资双方就完成某一件工作事项约定提成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销售提成计算标准,销售人员完成项目签单后,该如何主张销售提成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边某(化名)系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销售提成。该公司也未制定制度文件明确销售提成计算方式。边某在职期间曾独立完成某光伏项目的销售签约,经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边某该项目的销售提成。后边某又独立完成了一项目的销售签约,并参与了另一项目签约相关工作,但公司均未支付边某销售提成。此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经仲裁前置,边某诉至市法院,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销售提成标准,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销售提成76.5万元。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无明确销售提成约定,销售提成由老板与销售人员协商确定,已结算项目是按照此前约定并扣除相关费用结算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以及已结算项目的销售提成情况,就边某独立完成的项目核定销售提成10000元。关于另一项目,边某参与了前期服务及沟通,但项目最终由公司老板及股东促成,客户方也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老板及股东的工作对于项目的最终签约落地具有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边某对于最终签约的贡献度,酌情认定公司就该项目支付边某销售提成17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销售人员基于其工作贡献,有权主张合理的销售提成。为避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就销售提成发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销售提成计发标准,或者出台规章制度规定合理的销售人员提成计发方式;销售人员亦应增强维权意识,重视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不明确的部分应尽早与用人单位提出,避免后续在结算劳务报酬时产生纠纷,如遇纠纷则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