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薛梦贺,男性,2003 年 2 月 28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41272720030228701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薛庄 079 号。
现查明:2024 年 8 月 24 日晚,薛梦贺在太仓市娄东街道板桥乐歌物流园仓库因琐事与孙某弘发生纠纷,后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孙某弘,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薛梦贺的陈述、孙某弘的自述、孙某波的陈述、视听资料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薛梦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梦贺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