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合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经营模式,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那合伙终止后,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合伙债务的纠纷。
顾某(化名,下同)和朱某合伙经营某门店多年。此前,杨某应要求对其门店进行装修,装修完后,杨某要求付款时,顾某和朱某却相互推脱。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和朱某共同支付装修款。审理中,被告顾某辩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已终止,现在门店由朱某经营,故应由朱某付款;被告朱某则称,此前,门店主要由顾某负责,合伙终止时双方已商定之前的对外债务由顾某来承担,亦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对被告顾某、朱某合伙经营的场所进行装修,且装修事宜发生在二被告合伙期间,二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二被告是否就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作了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对原告并无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修费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对外债务而言,无论合伙人内部如何约定,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亦有权向所有合伙人主张权益。如合伙人对分担比例已作约定,在承担合伙债务后可依照约定进行内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