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被告知人:田晗,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张家畈镇蔡店河村泡桐树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在太仓市南园新村14幢2号楼楼下,田晗以使用螺丝刀拧下充电口螺丝,导致占某发动电动车后控制器烧坏,后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田晗的陈述,被侵害人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田晗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田晗处行政拘留二日,不执行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号。联系方式:宋警官:1806220153 史警官:0512-53514402。
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