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李良,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大庄村大庄第二村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3日,李良至太仓市双凤镇幸福路靠近204国道路段,趁无人之际盗窃路边电箱内的一根接地线;2024年7月9日,李良至太仓市双凤镇幸福路靠近204国道路段,趁无人之际盗窃路边电箱内的一根接地线,后李良于2024年7月17日被查获。后经鉴定,两根接地线价值七十元。
以上事实有李良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良的行为构成盗窃公共设施,又因其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拟对李良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李良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