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询问:房子未入住,物业费是否享受打折优惠?优惠有没有时间限制?
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回复:2019年1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三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19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依据《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太政规〔2015〕6号)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