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媛)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合伙债务的纠纷,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均拒绝付款,法院依法判决各合伙人共同承担。
顾某(化名,下同)和朱某合伙经营某快递驿站多年。2022年2月,杨某应朱某要求对门店进行隔断装修,但装修完后,杨某要求付款时,顾某和朱某却相互推脱。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和朱某共同支付装修款13000元。审理中,被告顾某辩称其已在2022年6月退出,合伙已经终止,现在快递门店由朱某经营,故应由朱某付款;被告朱某则辩称,2022年6月前门店主要由顾某负责,合伙终止时双方已商定之前的对外债务由顾某来承担,亦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对被告顾某、朱某合伙经营的场所进行装修,且装修事宜亦发生在顾某、朱某合伙期内,顾某、朱某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就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作了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对杨某并无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顾某、朱某共同支付杨某装修款13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对外债务而言,无论合伙人内部如何约定,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亦有权向所有合伙人主张权益。如合伙人对分担比例已作约定,在承担合伙债务后可依照约定进行内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