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宋广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北杨集乡宋阁行政村宋阁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3日上午,宋广强至太仓市双凤镇杨林路38号仓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内,趁无人之际盗窃存放在车间东面地上的7.2公斤锌片,后宋广强于当天下午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宋广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宋广强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宋广强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宋广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