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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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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杨超,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杨家 22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 年 5 月 8 日,杨超因经济纠纷,在太仓市浮桥镇悠步江来小区 2 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杨超、张某的陈述,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超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杨超不予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陆公路8号,联系方式:张警官:13913769187 冯警官13913768890。

  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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