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的情况较为多见,若加工定作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加工费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加工品存在质量瑕疵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某设备公司此前在某制品公司处加工产品,结欠加工款29060元。经催要无果,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设备公司支付结欠的加工款。审理中,设备公司辩称对结欠加工款金额无异议,但因制品公司提供的加工成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其重大损失,故不应当支付加工款,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制品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但存在多笔加工业务往来,设备公司也陈述制品公司加工不良表现均为外观瑕疵,现所有不良品均由其自行返工后交付客户,双方并未约定质量检验期和异议期,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仅能确认最后一笔业务,制品公司认可其加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且双方洽谈过返工事宜。结合设备公司提交的自行返工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酌定制品公司赔偿设备公司返工损失9000元,与设备公司支付制品公司货款29060元抵扣后,设备公司还应支付制品公司货款20060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加工承揽业务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避免质量约定不清或者口头约定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时,定作人应当及时和承揽人沟通,并确认维修返工或损失赔偿等事宜,确保质量问题与承揽人加工行为的关联性,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