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璜泾镇海琴化纤厂(经营者:王海兵):2023年03月31日,港区安环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翻框车间的一台翻框机传动带防护罩缺失,你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6)。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整改报告、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给予太仓市璜泾镇海琴化纤厂(经营者:王海兵)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苏苏太港)应急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苏苏太港)应急罚〔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经营者一直不在厂里,邮寄也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港)应急罚〔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