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邹兵:2022年12月21日13时45分许,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协星公路18号的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修车间施工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作为公司总经理,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收入证明、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03月21日作出(太)应急告〔2023〕W1-2《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到你本人,邮寄也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太)应急告〔2023〕W1-2《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