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1日13时45分许,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协星公路18号的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修车间施工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你单位未组织制定车间彩钢屋面更换工程作业施工方案,未对死者开展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高处作业前,未向死者说明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确认现场安全作业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03月21日作出(太)应急告〔2023〕W1-1《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在单位,邮寄也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太)应急告〔2023〕W1-1《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