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被继承人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遗产谁来管理?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虞某(化名)与虞某某(化名)系姐弟关系,二人父母先于二人去世,二人无其他兄弟姐妹,且均无配偶、无子女。虞某某因身体原因,生活不便自理,与虞某共同生活。虞某去世后,甲某、乙某、丙某等三人尽心照料虞某某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此后,虞某某因病至某医院康复治疗,数年后,其在该医院自然去世。期间,甲某、乙某、丙某等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虞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虞某某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三人操办,在祭祖纪念日遵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扫。后甲某、乙某、丙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某死亡后,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三名申请人在虞某某生前对其饮食起居、医疗等极尽照顾,生活上扶助较多;三人陪伴虞某某多年,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直至虞某某病故,使虞某某得以安享晚年。在虞某某死亡后,三名申请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虽然三名申请人没有赡养虞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虞某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故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虞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但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主要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该案中,法院结合遗产的酌给制度,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裁判结果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