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法律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但许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知情权的纠纷。
原告边某(化名)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入住后,边某发现小区存在停车较混乱等问题,认为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支明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将物业费的基本收支情况公布张贴在小区公告栏,边某可以查看。边某对于这个说法并不接受,认为自己作为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自然对于物业费去向有知情权。双方协商无果,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具体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边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查阅由物业公司掌握的相关情况,并遵循效益原则,防止滥用权利。物业公司已将物业费的基本收支情况公布张贴,边某要求查阅具体明细及原始凭证,因该部分内容涉及物业公司经营信息及商业利益不宜向外界公布,且并不影响业主实际利益,故对于边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知情权并无侵害行为,因此法院对原告边某的主张未予支持。法官在此提醒,业主行使知情权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对业主公开相关情况和资料,如遇纠纷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