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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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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2280元

  

  

  本报讯(记者 肖朋)8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按照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按照苏州大市统一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2280元和22元。

  据悉,本次调整标准为:江苏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三类,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同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标准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另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本次调整至2280元,增幅近13%。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下阶段,我市人社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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