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接到举报,举报称辖区内某经营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13年依法申请了产品专利,后来当事人由于疏忽,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失效,但当事人仍在专利失效后使用该专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对此,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同时现场督促当事人整改。
港区分局在此也提醒专利权人,在专利使用过程中,要关注各类专利的法定有效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