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同时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市等关于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10日起,调整我市市区货运机动车等禁止、限制通行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区域:
太仓市东至四通路(不含)、南至上海交界、西至204国道(不含)、北至天津路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禁止、限制通行规定:
(一)禁止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除外,23时至次日6时期间核载8吨及以下城市配送货车除外)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因实际需要进入禁限行区域的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按照相关程序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准后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 全天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军队、武警、警字号牌摩托车除外) 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三)全天禁止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及人力三轮车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四)7∶00~9∶00,16∶30~18∶30(交通高峰期)禁止教练车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五)禁限行区域禁止鸣喇叭。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