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自愿将结算后的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一般应对双方的该意思表示予以确认。但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具体,且有证据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采购货品后未按约付款,后双方商定将欠付货款转化为一年期借款,并由某工程公司出具《协议》明确:“对于延长支付时间,可以考虑增加利息5%来计算。”后风某(化名)自某贸易公司处受让该债权并向某公司催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太仓某公司按增加利息后所欠款项清偿本金及以此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则认为该利息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述《协议》仅载明借期内产生利息,并未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可将该借期内利息与前期本金合并作为后期本金并以此再计算后期利息,故判决太仓某公司支付风某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以及借款期满后按前述本金计算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就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明确了裁判规则。“利滚利”本身并不为法律所否定,但应当有明确合意,尤其是相应的债权凭证,且最终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按最初借款本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之和。故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均应仔细审查借款本金金额及对应的利息计算方式,恪守约定,及时还款,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