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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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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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名需谨慎 债务偿还需担责

  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会出于好心,为公司、朋友的债务或借贷等行为签字担保。而一旦公司或朋友无法偿还债务或借款,他们将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供应木方、小红板等货物的买卖合同。与此同时,该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担保协议一份,其中载有:为保障建设公司与科技公司于2024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科技公司权利的实现,陈某自愿以名下所持的房产,为依据主合同形成的货物价款支付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且陈某作为担保人,对建设公司的案涉买卖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按照合同要求,某科技公司将货物运输至该建设公司指定地点,但是某建设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合计欠款约230万余元。为此,某科技公司提出诉讼。庭审中陈某辩称,基于信任,前往某科技公司签署本案所涉担保协议时,其并未查看具体协议内容,也不存在提供担保的意思,并表示担保协议涉嫌欺诈,依法应予以撤销。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就其签订担保协议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基于前述担保协议约定,要求陈某就建设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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