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被告知人:姚子佩,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二桥居委会。
前科劣迹:2022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连云港公安局海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6月16日凌晨,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百合花园12栋2单元门口,姚子佩伙同王某懿,以接线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电摩,后被查获,经鉴定,该电摩价值人民币300元。另查明:2023年6月25日下午,在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久客便利店门口,姚子佩伙同王某懿,以试骑的名义,诈骗了简某某的一辆电摩,后被查获,经鉴定,该电摩价值人民币4764元。
以上事实有姚子佩的陈述、王某懿的陈述、简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姚子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因姚子佩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姚子佩处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姚子佩的行为构成诈骗,姚子佩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姚子佩处行政拘留十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姚子佩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999号。联系方式:周警官:13776299735 安警官:0512-53536321。
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