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周刊·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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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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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仍未完工 房主遭遇装修“烂尾”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超付装修款
  《装“休”》   □刘嘉瑶 画

  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装修合同纠纷多发于工期拖延、质量不达标等,往往约定时间到了,装修却“烂尾”了,装修公司拒绝联系业主,签订的合同也无法履行。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2年,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1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及工期条款,并规定若因乙方(某装饰公司)原因延迟完工,需按每日50元支付违约金。然而,自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施工进展缓慢,截至2023年11月,装饰公司虽向张某发送《施工进度表》并承诺于当月完成剩余工程,但实际施工仍严重滞后。张某多次催促无果,且装饰公司后期拒接电话、拒回信息,导致工程陷入停滞。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装饰公司自2023年11月承诺的完工期限届满后仍拖延施工,长期未按约履行装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张某已按合同约定分7次向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共计11万余元,远超工程实际完成量,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已完成工程实际造价仅为7万余元,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全额支持。违约金部分,因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法院结合被告承诺的最终完工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每日50元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日(以诉状送达日为合同解除时间),确定违约金为11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某装饰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超付装修款3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装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苏州中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既需要法律兜底,更依赖事前风险防范,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不仅要关注装饰装修公司的工程报价以及项目内容,还应当多关注公司的施工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以及司法纠纷情况等,规范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若施工方出现无故拖延工期等违约情况的,业主方应当及时留存与收集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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