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立信,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两泉村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7日19时58分,你醉酒[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25)毒鉴字第3627号:王立信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后驾驶鲁QA6W6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路段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苏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太仓市娄江北路128号。
联系方式:周警官13913768632, 展警官13962606536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