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被告知人:吴謦羽,居民身份证号:320923201002030086,女,汉族,现住址:江苏省太仓市太平新村3幢302室,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芦蒲镇沿准村六组。前科:2025年2月7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吴謦羽伙同徐某某、耿某某于江苏省太仓市陆渡向阳一园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袁某某车内现金1900余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吴謦羽的陈述,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吴謦羽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情节较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因吴謦羽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吴謦羽处行政拘留八日。因吴謦羽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吴謦羽处行政拘留八日。
附: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地址:太仓市陆嘉北路9号,联系方式:李警官:13913775560,顾警官:13915791218。
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