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周刊·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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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6日 星期六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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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外卖员在为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其在配送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问题也应受到重视。如果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

  2023年2月4日,董某(化名,下同)通过某网络公司的招聘签订《配送员合作协议》,成为某外卖平台的注册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同年9月14日,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黄某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后,黄某就医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故将董某与外卖平台、网络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外卖平台陈述其系网络平台经营者,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平台商户外卖订单的配送工作系包括网络公司在内的配送公司完成。其与网络公司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网络公司负责招聘、管理配送服务人员,因此董某与外卖平台不构成劳务关系,平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外卖平台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董某系其招聘的从事外卖配送的骑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网络公司为被告董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且其向被告外卖平台提供《情况说明》,亦明确被告董某入职时间及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情况,因此被告网络公司与被告董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当对原告黄某损失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次,被告外卖平台提供的《配送服务合同》表明其与被告网络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现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董某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其作为为商户和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对案涉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黄某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金额,经法院认定合计16万余元。综上,法院最终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3万余元,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董某雇主即网络公司赔偿原告。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日益庞大,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事故,要求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根据平台企业及外包公司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企业及外包公司应加强规范用工,保障外卖骑手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骑手也应在送餐途中谨慎驾驶,并具备法律及证据意识,通过合法途径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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