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丁高朋,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禹城县刘店乡丁河楼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晚,丁高朋在太仓市星德罗酒吧内,因工作琐事与同事李某某发生纠纷,后通过持POS机挥砸的方式伤害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丁高朋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徐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丁高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丁高朋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陆警官:15962283946,陈警官:15995586513。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