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贾波波,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马炉村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2月7日晚22时许,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业路15号1104室门口,贾波波因噪音问题与邻居郑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贾波波以掐脖子的方式殴打郑某某,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贾波波的陈述、郑某某等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贾波波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又因其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贾波波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9177,王警官:0512-553439673。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