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金仓湖派出所
被告知人:李林,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灰寨镇灰圩居委7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9月,李林在“百度贴吧”中看到有收微信的相关贴文,后在该贴中添加对方微信后,在明知对方租用微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李林依然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将自己微信号及朋友李某某微信号等多个微信帐号,通过扫码登陆的方式进行转借,与对方约定单一微信号单日租借费用为人民币150元,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 7000余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林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林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李林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金仓湖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金仓湖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新港西路82-1号。联系方式:张警官:13862387534,茅警官:18362200625。
太仓市公安局金仓湖派出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