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黄鹏,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朝歌镇上街东路。违法犯罪经历:2024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2025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月20日下午,黄鹏在太仓市双凤镇建湖路154号境星河足道内,以消费后逃单的行为寻衅滋事,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黄鹏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黄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黄鹏处行政拘留六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黄鹏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