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普帅聪,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普营村八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普帅聪在太仓市双凤镇景瑞悦庭5幢504室家中,通过使用电话转接设备的方式出借电话卡,非法获利284.8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普帅聪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的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普帅聪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普帅聪处罚款叁佰元,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收缴其持有的电话转接设备三台。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9177 王警官:0512-553439673。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