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在商品买卖过程中,高价购进再低价销出,是正经诚信的生意人绝不会选择的亏本交易,但是不乏别有用心者虚构合同以诈骗财物。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高买低卖食用油的合同诈骗案件。
此前,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边某(化名),在明知公司已欠外债且无能力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仍分别从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3500箱食用油,共计价值88.3万元,后以低价将部分食用油用于抵消公司债务,并将剩余部分出售后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造成某食品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无法收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公司财物,用于抵偿被告公司债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边某及其公司购买食用油不给货款还低价转卖,骗取被害公司财物,故构成合同诈骗罪。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企业经营应秉持诚信理念,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以签订合同为名行合同诈骗之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