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贤生,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神庙镇白衣庵村吴堰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4日下午,王贤生在太仓市浏河镇新塘一浴室二楼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接受卢某提供的手淫服务,后王贤生于2024年7月11日被浏河派出所抓获。
以上事实有王贤生、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贤生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王贤生嫖娼的违法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贤生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18号。联系方式:金警官:13913761516,常警官:15716218649。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2024年 8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