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程石,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福安街道佟家村佟家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 年 6 月 23 日凌晨,在太仓市浮桥镇中集公司车间内,程石以拳头击打面部的方式殴打刘某,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程石、刘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程石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程石处行政拘留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陆公路8号,联系方式:刘警官:13862372320,张警官:13913769187。
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