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彬健,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港上镇山湖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0月至12月份,王彬健在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路18号,非法出租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总计收取资金4575元,其中涉诈资金750元,总计违法所得1000元,同时王彬健教唆陆某然非法出租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彬健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银行流水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彬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租支付账户,情节严重,且王彬健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王彬健违法所得1000元,对王彬健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八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没收王彬健违法所得1000元,对王彬健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999号,联系方式:方警官:15006226300 王警官:13962606753。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