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第二批)。
案例一 >>>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了6台金杯品牌家用燃气灶〔型号规格JZY-8(20Y)〕后,放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共计销售2台,每台售价90元。上述家用燃气灶经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和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燃气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燃气灶具的安全直接关系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增强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才能精准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打击商家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侥幸心理。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对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处罚案例予以曝光,进一步警示和提升商家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诚信经营常态。
案例二 >>>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某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店内贴有告示,每月8日、18日、28日三天举办“买一送一”优惠活动,消费者购买大薯条、黑椒鸡块等商品时只需付1份的钱就可以获得2份同款商品。2023年1月18日及28日,该店自行将符合“买一送一”优惠活动的大薯条、黑椒鸡块、华香脆骨串等商品下架,且未公示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购买1份活动商品时本可以获得2份商品,但当事人只提供1份,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定货值金额为319元,违法所得为159.5元。
该小吃店未履行优惠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当事人作为商家,在店堂内公示了优惠承诺,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充分尽到商家责任,认真履行承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要停止活动,应当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而不是找借口搪塞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后,当事人对店内优惠承诺公示做了整改并保证严格履行承诺。此外,该店为某知名餐饮连锁品牌加盟店,在我市有多家门店。市市场监管局举一反三,也对其他门店进行了检查和指导,并以案普法,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起到了打击一个、规范十个、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厢镇某豆制品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双凤镇某豆制品商店购进老豆腐579斤后对外销售。经检验,该批次老豆腐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批次老豆腐进货单价每斤为1.3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8元,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老豆腐时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故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定货值金额为1042.2元,违法所得为289.5元。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该案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工作,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查验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强化食品安全溯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