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2022年8月24日10时许,位于太仓沙溪镇岳王岳杨路东侧、台中路南侧太仓申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厂房)工地上,工人在二楼平台高约4.6米架子上进行拆模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高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审查拆模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在进行拆模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太仓申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厂房)“8.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太)应急告〔2022〕W6-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太)应急罚〔2022〕W6-1《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负责人因新冠疫情被管控,本机关无法直接、邮寄送达决定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太)应急罚〔2022〕W6-1《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