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倪晓龙;性别:男;年龄:34;身份证号:341124198802165416;家庭住址:安徽省全椒县大墅镇汪店村陶前组31号。2022年8月24日10时许,位于太仓沙溪镇岳王岳杨路东侧、台中路南侧太仓申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厂房)工地上,工人在二楼平台高约4.6米架子上进行拆模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倪晓龙,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太仓申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厂房)“8.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安徽中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倪晓龙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太)应急告〔2022〕W6-2《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太)应急罚〔2022〕W6-2《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晓龙因新冠疫情被管控,本机关无法直接、邮寄送达决定书,现本机关依法向倪晓龙公告送达(太)应急罚〔2022〕W6-2《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